1、任何一方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泌尿生殖系统急性感染、性传播疾病急性期(如艾滋病、淋病、梅毒、麻疯病等)等疾病;
2、患有《母婴保健法》规定的不宜生育的、目前无法进行胚胎植入前遗传学诊断的遗传性疾病。
多基因遗传病:任何一方具有吸毒等严重不良嗜好或接触致畸量的射线、毒物、药品并处于作用期的;
女方子宫不具备妊娠功能或严重躯体疾病不能承受妊娠,如先天性宫颈发育异常、宫颈缺如、宫颈闭锁、先天性无子宫、幼稚子宫和始基子宫等情况的;
室间隔缺损面积较大合并肺动脉高压,比如心功能Ⅲ-Ⅳ级,年龄在 35 岁以上,发生心力衰竭的可能性很大的患者,不宜妊娠。
法律法规上:
其他情况
总的来说,如果出现以下情况的患者,即使多次治疗也意义不大,酌情放弃是更合理的选择:
其他情况:
1、对于 46 岁以上的高龄人群以及伴有卵巢功能衰竭的不孕患者,其发生染色体异常的概率很高,因而可能会导致反复植入失败。做 50-100 次才会成功活产一个孩子,不仅概率低,承担的身体精神压力和经济成本也比较高。
2、子宫内膜极薄,宫腔黏连,有多次手术史、内膜结核史,经过多次治疗无法改善或尽力改善后,反复尝试移植至少三次优质胚胎仍然失败的,不建议继续尝试。
3、红斑狼疮的患者可以正常受孕,但不建议进行助孕治疗。原因在于红斑狼疮患者妊娠后容易发生流产、早产、死胎、胎儿宫内发育不良等不良情况,在妊娠时还可能加重病情或者使疾病复发。
所以,在活动期的系统性红斑狼疮患者,是不建议妊娠的,如果经治疗病情稳定达一年以上,脱离药物至少 6 个月后,可以考虑妊娠。
4、生殖系统发育不良,如先天性无子宫,幼稚子宫及始基子宫情况的女性;还有子宫严重畸形,宫腔形态异常,不能使胚胎着床,或影响胚胎在宫腔内发育的患者,建议放弃试管;子宫严重腺肌症或子宫腺肌瘤剔除术后子宫仍很大可能没有怀孕可能或怀孕后子宫破裂风险极大的也都不建议怀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