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卫生部于2001年制定并颁布了如下伦理原则(见【2001】143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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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知情同意的原则

  对于需要实施辅助生殖技术并符合适应症的夫妇,医务人员必须让他们了解实施该技术的程序,成功的可能性和风险以及随访的必要性,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医务人员必须告知捐赠精子,卵子和胚胎的人其权利和义务,包括捐赠是免费的,必须进行健康检查以及无法询问接受者和后代的住所信息并签名的事实 知情同意书。

  (二)维护双方利益和子孙后代利益的原则

  精子,卵子和胚胎的捐赠者对出生的后代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 根据我们国家的育儿教育原则,作为孩子的父母,接收者的丈夫和妻子承担孩子的育儿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通过辅助生殖技术出生的孩子享有与正常出生的孩子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父母要离婚,则在做出决定时不会影响孩子的监护权。

  (三)相互盲目和保密的原则

  当使用捐献者的精子,卵子和胚胎实施辅助生殖技术时,捐献者,接受者的夫妇和后代必须彼此保持盲目状态,参与手术的医务人员与捐献者也必须彼此盲目 。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必须对捐赠者和接受者的有关信息保密。

  (四)坚持社会公德的原则

  医务人员不得为单身女性实施辅助生殖技术。 医务人员不得针对非医疗需求实施性别选择。 不允许医务人员实施代孕技术。 供体的精子最多只能供5名妇女怀孕。

  (五)严格防止商品化的原则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必须严格掌握需要辅助生殖技术的夫妻的适应症,并且不能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而适用于可能自然繁殖的夫妻。 捐赠精子,卵子和胚胎应该是为了捐赠和帮助他人,禁止买卖。 但是,可以为捐助者提供必要的错过的工作,交通和医疗补贴。 关于实施辅助生殖后剩余的胚胎,胚胎所有者决定如何处理它们,但禁止交易。

  (六)伦理审查原则

  医学伦理委员会由医学伦理学,社会学,法学和医学领域的有关专家和人民代表组成,并根据上述原则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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